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发〔2015〕180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校研工〔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评选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
(一)组织机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刘朝晖 廖庆喜
副主任: 宗望远 瞿明丽
委 员: 丁幼春 牛智有 王树才 王巧华 张衍林
张国忠 夏俊芳 袁巧霞 谭鹤群
秘 书: 王会勤 高 亮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的工学院研究生。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所有参评的成果均为本人硕士阶段或博士阶段于9月30日以前获得。此前已参与评定并因此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成果,不得再次作为本次参评成果使用。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分配原则上不低于总指标数的20%。
【情况说明】
1.对于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的界定为: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为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为2年,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为3年,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为6年(含硕士生阶段、博士生阶段)。对于2年转博的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可以参加2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4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于3年转博的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可以参加3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3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2.关于成果累加使用,按以下情况办理:
(1)没有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同一学习阶段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可以累加使用。
(2)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同一学习阶段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必须是自上次评选时间之后所获得的成果。
(3)转博生在硕士阶段虽然当时参加了评选,但没有获得硕士国家奖学金的,其在硕士阶段所获得成果可以累加到博士阶段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4)公开招考录取的博士生,无论硕士阶段是否来自本校,还是来自其他学校,其硕士阶段的成果均不纳入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成果统计。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如下全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集体荣誉感强,能积极参加各类学术和文体活动;
(五)英语通过四级以上;
(六)无因私出国留学、疾病或创业等原因存在未在校学习情形;
(七)无不及格课程且研究生阶段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八)导师推荐,并证明参评学生提交论文及专利材料均为学生本人所撰写;
(九)学术型硕士至少公开发表一篇以上CSCD收录论文(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论文内容必须与毕业课题有关);
(十)未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加分条件如下:
(一)研究生阶段获得的各种奖励与荣誉称号;
(二)研究生阶段担任过主要研究生干部(包含班长、书记、平台台长、研究生会部长、校级党建办主任、院级党建办副主任、研会主席等);
(三)英语通过六级以上;
(四)公开发表CSCD、EI或SCI收录论文(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论文内容必须与毕业课题有关);
(五)获得专利(与研究课题相关,只计学生中排名第一专利);
(六)其它突出贡献。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加分条件如下:
(一)博士阶段获得各种奖励与荣誉称号;
(二)公开发表CSCD、EI或SCI收录论文(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论文内容必须与毕业课题有关);
(三)获得专利(与研究课题相关,只计学生中排名第一专利,同一专利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只取最高分);
(四)其它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分细则与计算
满足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研究生,按附录1和附录2进行评分,按所得分数高低进行排序;评审委员会参照此排序进行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平均分。学生个人得分和评委打分分别按权重80%和20%相加,得出最终结果。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时,也应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9月24日前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10月9日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于10月16日前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银行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同一年度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奖助学金,奖金额度可以累加。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录1 硕士研究生评分细则
附录2 博士研究生评分细则
附录3 硕士研究生综合得分表
附录4 博士研究生综合得分表
附件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